2.4 低温绝热气瓶(B4)
2.4.1人员
(1)焊工在满足本文1.1.4条要求的基础上,其人数及持证项目还应当与制造能力以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2)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班次配备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
(3)配备低温工程相关专业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至少1人。
2.4.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包含下料、内外胆成形、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零部件清洗干燥、绝热材料包扎、抽真空等过程的制造流水线;
(2)具有不锈钢材料存放的专用场地和焊材库;
(3)具有相对封闭的绝热材料包扎以及内外胆套装专用操作间,操作间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监视控制装置;
(4)低温绝热气瓶制造以及零部件输送过程中,应当具有避免与碳素钢接触污染的防护措施;
(5)具有剪板下料以及卷圆设备,气瓶内、外胆制造应当能够同时进行;瓶体纵向和环向等焊缝应当采用机械化焊接,并且配有纵缝和环缝焊接设备至少各2台;
(6)具有零部件脱脂清洗、干燥设备和分子筛脱水活化装置;
(7)具有自动控制的绝热材料包扎设备;
(8)具有对夹层绝热材料进行加热和温度控制功能的抽真空装置。
2.4.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内胆纵向和环向焊缝无损检测用X 射线数字成像装置,分辨率应当不小于 2.6LP/mm(线对数),像质计灵敏度、图像畸变率、图像放大倍数等应当满足GB/T17925 的要求;
(2)具有氦质谱真空检漏装置不少于2台;
(3)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装置、与气压气密试验能力相适应的压缩气体连续供气装置,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采用水压试验的,还应当具有专用内胆烘干设备;
(4)具有满足内胆冲击试验要求的低温冲击试验装置;
(5)具有测定蒸发率所需要的静态蒸发率测定装置,包括提供低温液体的低温储罐以及计量液体蒸发量的仪器。
2.5 内装填料气瓶(B5)
2.5.1人员
(1)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硅酸盐、化学化工相关专业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吸附气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化学化工相关专业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5.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包含钢瓶和内部填料灌装、固化、烘干等过程的制造生产线;
(2)具有填料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内应当具备防潮、除湿能力;
(3)瓶壳采用无缝钢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无缝气瓶制造条件的规定;瓶壳采用焊接钢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焊接气瓶制造条件的规定;
(4)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填料料浆搅拌釜、料浆充灌装置、填料固化反应釜或者专用固化加热装置、填料烘干箱等设备,专用固化加热装置以及填料烘干箱均应当具备温度自动控制及记录功能,装设多点温度记录仪,记录仪测温点布置应当能够覆盖固化加热装置或者烘干箱有效加热区,有效加热区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测定,其温度不超出设定温度的±10℃;
(5)吸附气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吸附材料填充设备。
2.5.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填料技术指标检测所需要的检验与试验
装置;
(2)吸附气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吸附材料填充相关的检验与试验装置。
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所有许可子项目产品均有相应生产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1)在许可周期内,所有许可子项目产品均有相应生产业绩。每个许可子项目产品每年的产量不少于10批,并且生产中断不超过6个月;
(2)企业制造的所有产品均按照规定取得了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以及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每批产品均监督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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