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当前您的位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咨询>>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B类锅炉制造专项条件

2.2  锅炉(B)

 

2.2.1人员

(1)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30 人项;

(2)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2.2.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一般不小于10t

(2)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20mm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

(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2.2.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装置和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2()

(4)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重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服务电话:139-8308-6348★认证范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重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重庆压力管道许可证★重庆压力容器许可证★重庆锅炉生产许可证★重庆气瓶充装许可证★重庆电梯生产许可证★重庆起重机械许可证★重庆客运索道许可证★重庆机动车辆许可证★重庆游乐设施许可证★

成都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10-8    重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538号7-8-4 nbsp;备案号:渝ICP备19005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