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
3.1人员
3.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3.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
3.2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6)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7)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2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桥式起重机。
3.3试验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2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13人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制造单位);
(2)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
(3)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 (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
3.4培训能力
(1)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
(2)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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