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 (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具有与产品制造工艺相适应的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满足本文第1条规定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用的生产厂房 (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设备;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和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允许外委的检测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 (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元件进行外委。
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 ,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的,从其规定。
1.6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 (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 (粘)接工艺规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1.7 试制造(注4)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造样品数量及要求见表5,制造单位至少准备1 台许可范围的试制造样品,如果1台试制造样品不能完全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造样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未进行喷砂(丸)、油漆、涂装;铸造类等非焊 (粘)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过程;
(3)典型产品涉及真空绝热容器 (罐体)、搪玻璃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时 ,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造样品。
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应当先按照本文第3条进行试设计。
注4:试制造样品需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表5 试制造样品数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