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和工艺需要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前款所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他工序不得外委。
F3.3.1 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见表 F-6。
表 F-6 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
F3.3.2 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加工需要的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F3.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爆破试验能力。制造单位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见表 F-7。
表 F-7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
注 F-3:对于仅制造用于非易燃无毒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注明), 可适当降低资源条件。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 3 人(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至少 1 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至少 1 人);主要生产设备不少于表 F-6 设备数量的 60%,并且模具不少于
40 套;爆破片试验装置不少于 2 台,其他条件要求不变。
F3.5 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的材质、规格、压力、温度等参数应当覆盖其申请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的许可范围,每种型式爆破片装置试制不少于 3
个规格,每个规格不少于 10 件样品。
F3.6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
期内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在持证期间,制造单位许可项目的产品每年生产批次不少于 3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