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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组合装置设计能力

2.9.4  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持证级别产品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5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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