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1人员
1.1.1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证工程师。 A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1.1.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1.1.3无损检测人员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
1.1.4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
1.1.5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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