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员
2.1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2.1.1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2.1.2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8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经历;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1.3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5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工程师职称。
2.1.4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业绩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1.5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1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2人员数量
(1)GA 类和 GB1、GC1、GCD 级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5人,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2人;
(2)GB2、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3)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30%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
(4)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能力的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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